无效行政行为探析
【摘要】: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控制行政权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已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所规定,成为一项重要制度。然而囿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一个完整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尚未建立。因而,从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为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及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现实的途径及方法,很有必要。
文章首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定位,提出了符合大陆法系及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
其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无效行政行为的立法进行了考察,重点比较了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具体原因、认定方式及法律后果。
然后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与实践作了分析,进而指出了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最后在分析确立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具体设想。首先应当抓住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一契机,构建我国统一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其次以《解释》为起点,确立独立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最后应当依据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和理念,修正现行有关立法中的不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