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个灵活机制之一,是国际社会未来应对全球气候变迁的最重要弹性机制。该机制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来实现双重目标:帮助发达国家灵活地以成本有效的方式实现其减排承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并采取措施以减缓气候变化。
清洁发展机制不但具有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功能,还能为参与国带来巨大商机,所以成为各国政府与企业重点发展的工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八届缔约国大会召开之后,该机制的运行法则大致已建构完成。各国纷纷完善与该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期待与国际同步接轨,而能够及早启动该弹性机制,一方面抑制国内温室气体减量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坐拥市场商机。
作为发展中国家,该机制的实施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商业机会,使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负担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或交易产品。因此,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我国改善气候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为我国吸引外资以及加速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这一机制,我们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其有更透彻的了解,以帮助我国企业的积极参与并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而且需要完善我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环境,以吸引更多的项目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全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对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法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参与者的法律资格如何、融资规则、需要怎样的程序、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