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指与高等学校形成事实上法律关系的学生,为了建立健全人格、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及社会发展所要求的能力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国家承认和保护的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行为自由。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它既是行动权,又是接受权,同时也是一项相对权利。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因为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所认可或确认而成为法定权利,并具有非基本性、平等性、权义一致性。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然而现实生活中,我国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现状却不容乐观,其中高校学生的入学升学机会平等权、受教育选择权、身份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教育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以及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等权力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关于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在高等学校和高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高等学校属于强势地位,而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行为制裁不力,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侵犯的救济渠道不畅通等等。
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将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现状同美、日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状况进行比较,认为美国在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保障上所具有的高校完备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严谨的学生处理程序以及通畅的教育纠纷救济渠道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而日本在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保障方面所具有的较为完备的法律教育体系、因国家拥有发达的高等教育网络而使学生拥有多而广的受高等教育选择权、以及因日本教育的高投入,而使学生受教育权的物质保障充分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因此,我国必须从完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建立高校制定关于学生受教育权规章制度及处分学生时的听证制度,完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校内申诉制度和司法保障制度(包括行政诉讼救济、民事诉讼救济、宪法诉讼救济)等方面入手,以期符合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宪法尊严的要求,最终实现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