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法治中的“法”与“情”的冲突与整合
【摘要】: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但是在法治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问题,“法”“情”的冲突就是其中之一。如何才能平衡好、整合好这一冲突,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意义的。通过先界定法律视角下的“法”与“情”冲突的“情”即为人情。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为“私情”,另一方面为“民情”。其次,通过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分析了“法”与“情”冲突的主要类型即“私情”与“法”的冲突,“民情”与“法”的冲突两种类型。并在对这一冲突后果正反两方面的探讨基础上,分析了造成“法”与“情”冲突的三个主要原因即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冲突、传统道德一元化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冲突和法律与面子文化的冲突。最后,提出可以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情法两尽”思想,整合“法”与“情”的冲突,来增强所立之法的融合性、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执法过程的合理性,使得“‘法’与‘情’在现代法治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平衡”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