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研究
【摘要】: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由此诞生。该制度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本文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解读、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该制度的运行现状,本文以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为研究方法,在深入剖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基础上,将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与德国债务人名册制度、韩国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以及美国、日本相关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优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联动、注重保护隐私、普及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法律法规等建议。希冀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裨益。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揭示出该制度是在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而形成和确立,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执行公开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和“征信理论”;本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通过对制度运行的总体情况进行实证分析,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存在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疏于保护被执行人权利、司法保障不足、执行人员不足、资源浪费、经费紧张等问题,并对上述问题的原因分别进行了剖析;本文第三章通过对德国债务人名册制度、韩国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以及美国、日本相关失信惩戒制度进行考察后认为:其一,德国债务人名册制度以及韩国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都以其是否有履行能力为标准将被执行人区分为两类,从而对其适用不同执行措施;其二,德国债务人名册制度和韩国债务不履行者名簿制度都较为重视对被执行人基本权益的保障;其三,美国、日本都以完整、成熟的信用体系为基础来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三点值得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借鉴。第四章为结语,希望以此文抛砖引玉,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的研究和规范尽上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