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
【摘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通过实践,我们看到实践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的强劲动力,更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蓬勃生机和旺盛生命力,但处于萌芽阶段,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其中有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内部无法解决的,只能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解决。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来设定人民监督员的资格条件、产生程序、权利义务、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监督效力等,将其转换成检察机关体制外的监督运行机制,即由人大通过立法认可这种监督方式;由人大对检察机关是否正确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进行监督,并要求报告工作等;由人大对人民监督员是否正确行使监督权,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进行监督,有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纠察处理。对于人民监督员这种社会监督中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人大要对其进行再监督,而不是由人大代其行使具体的民主监督,人大的权力处于上位。
通过试点,笔者看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跳出了在封闭的国家机器内部,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思路,转而寻求用社会权利制衡国家权力,有利于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弥补我国传统文化之不足。透过纷繁复杂的制度,我们看到“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观念,是人类共通的精神财富。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把这样的制度推而广之,能从根本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切实防范滥权、保障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