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诉权研究
【摘要】:在我国传统上检察机关的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且侵害人的违法行为又不触犯刑法,而且依据现行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介入又存在“主体适格问题”时,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当然在今天倡导“法治”的社会,不能随意赋予某机关、某组织或者某个人某一项权力或权利,必须考虑其配置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如果要赋予某机关、某组织或者某个人某一项权力或权利,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否有赋予其权力或权利的必要性,是否有赋予其权力或权利的可行性,以及赋予其权力或权利的可能路径。对是否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研究,也必须遵从这一路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中,笔者分析了民事公诉权的概念和内涵。在此基础上,笔者重点讨论了民事公诉权在法律领域中的意义和功能。说明民事公诉权存在并可被适用于民事法律制度中。第二章中,笔者介绍了域外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讼之关系的理论探讨和立法实践,着重阐述了域外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对我国的启示,供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确立参考。第三章中,笔者对后文中将要使用的两个关键词做了界定,既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必要性”与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可行性”。紧接着笔者介绍并分析了学界对是否应在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研究情况,并指出该研究的不当之处:对“可行性”的论证不充分。之后,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社会和司法现状,证明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