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根本提高,而与此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公害、垄断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成了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分析我国当前民事检察制度的立法现状——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出现法定错误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而与此同时,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出于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主动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其中面临的尴尬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在出现法定错误的情况下抗诉的权力,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考察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可知检察机关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民事诉讼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更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对该制度展开了论述:
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域外考察。考察的范围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前苏联等社会主义法系,并从中得出了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结论:(1)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2) 各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有限,而并非普遍性地介入民事诉讼。
第二部分是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这一部分中,我着重分析了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权力的法理基础:首先分析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其为国家法律监督者;其次谈到我对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两者间关系的理解——监督权作为上位权力是诉讼权产生的前提基础,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