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的两种幸福观
【摘要】:幸福问题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主题。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幸福观:涵盖论认为幸福是各种德性与外在善的集合体,理智论将幸福完全等同于思辨。西方学者已经用大量笔墨来争论亚里士多德的幸福到底是什么含义,他本人究竟主张哪一种幸福,这两种幸福观是否以及如何能统一起来等问题,但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至今还少有专题研究。本文的重点首先在于论证和支持一种涵盖论的观点,并且是一种修正式的涵盖论。我将证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概念是一个自我限制的终极目的,它作为最高善规整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和实践。其次在于清理两种幸福之间的关系,并剖析亚里士多德提出两种幸福观的原因。
除前言外,本文共有四章。其中,第一章从目的论证出发阐释了幸福作为最高善的含义,进而指出它是一个包含各种目的的界限于自身内的涵盖性目的;第二章从最著名也最有歧义的功能论证出发清理亚里士多德对幸福的定义,指出功能论证并不支持对幸福的理智论解释,而是对涵盖论的另一个证明;第三章在叙述了努斯与思辨幸福、实践智慧和伦理德性幸福的关系后,揭示了这两种幸福生活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出发,思辨是最高的幸福,但最好的生活并不是这两种生活的统一,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幸福;在最后一章中,作者从传统因素、与柏拉图的关系以及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分析了两种幸福观的原因,并给出了简要的评价。在我看来,它反映了亚里士多德思想上的诸多尝试和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