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我国证券市场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丑闻,严重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些案件往往都有注册会计师参与其中,使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的“经济警察”角色产生了怀疑,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信任危机。但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低,而广大中小投资者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损失赔偿。因此,我国急需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使其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使受损投资者获得应有的补偿,重塑对市场的信心。
本文着眼于研究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文立足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这一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因此只探讨注册会计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民事责任,而不包括对客户或其他第三者的责任。
本文在研究思路和方法上有以下创新之处:
首先,将审计与法学密切结合起来探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而不是孤立地谈法学或孤立地论审计。通过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特点,来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之处,以此为指导来构建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使之更具有适用性。
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环境因素进行比较,在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现实条件因素,讨论适用于我国之路。
本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职能、职业特点及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和背景因素入手,探讨在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中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专家鉴定制度和责任类型,并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在构成要件、专家鉴定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观
2
点。
文章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如下:
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点”,
主要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社会职能、职业特点入手,说明注册会计师
违反专家高度注意义务时应对证券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运用
法学观点对国外的侵权责任观与契约责任观进行法理分析,说明注册
会计师未尽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而给第三者造成损失,其违反的是法
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契约责任。
并从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特点出发,说明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不
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点。
第二章“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其背景因素对比
分析”,通过对比分析,提出建立符合我国现状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
任制度应把握的原则:即应平衡证券市场发展和审计行业发展两个方
面的要求,一方面该民事责任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促使
会计师事务所关注审计风险,受损中小投资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另一
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初步建立民事责任制度面临的现实困难,不能
追求一步到位,要求过高,造成诉讼爆炸。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担机制”,
从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特点和法律的公正角度考虑,认为,受审计
技术、审计成本和企业内部控制局限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尽
职守,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执行业务,仍然不能担保百分之百查出财
务报表的全部错报。因此,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不应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对举证责
任设置进行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民事侵权诉讼中不适用一般侵权
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在原告和被告之间
合理分配:原告只承担对自己损失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认定上,实
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注册会计师提供反面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
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但赋予被告以免责抗辩权。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注册会计师民
3
事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已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原告发生了损失、原告的损失是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注册会计师负有
过错。
第一节“虚假报告认定”,说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报告除了在内
容上存在虚假陈述外,还必须具备“重大性”标准。重大性取决于虚
假陈述事实对一个合理投资者的意义,如果一个理性投资者认为某一
事实对其投资能产生重大影响,则该虚假陈述就是重大的。认为“重
大性”的定量必须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因为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
每个使用者关注的角度不同,能影响他们的决策的重大性标准也是不
同的。同时说明,法律上的重大性标准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使用的
重要性标准是有区别的。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在执业过程中谨慎运用
重要性标准,来减少因使用的重要性标准高于法院裁量的标准时可能
遭致的责任。
第二节“损害事实认定”,说明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的损害是指,
投资者在投资某一证券的过程中,因为虚假陈述对市场的作用,使投
资人不能依据正常的信息对证券的价值进行可预期的判断,从而遭受
证券市场正常风险以外的损失。
第三节“因果关系认定”,借鉴美国“欺诈市场理论”,认为我国
在因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