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帮村民骗取征地款收取财物性质认定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区出现征地项目。这些项目的操作流程通常是:由开发商与当地的乡镇政府签订合同,村委会负责人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测量、补偿款发放等工作。因为其中蕴含巨大利益,经常出现村民、村委会主要干部虚报征地面积,骗取补偿款等案件。这些案件的手段情节往往各不相同,其中除了涉及到多个罪名之外,有时还涉及到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问题,极其复杂,往往不同时间点,或者不同地方的相似、相同案件得不到一致的司法处理,弊端很大。本文以张某、王某涉嫌共同诈骗案为例。对其中的村民、村主任的犯罪情节进行分析,指出应如何适用法律,给予同类案件以指导。并对征地拆迁中屡屡出现此类现象予以分析,追根溯源,提出一些法律措施。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列出案件的分歧意见,主要是对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的分歧。在这个基础上概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张某和王某究竟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本部分结合案例,对争议焦点涉及的刑法问题依次展开论述。首先,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涵的界定。本案存在对骗取征地补偿款中是涉嫌的诈骗罪、受贿罪还是贪污罪等的争议。对这三个罪名的成立有争议,主要就是在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因为区分诈骗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关键一点都是行为人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次,对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案件中存在对村民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争议。通过对案件的整体分析,得出为了解决案件中两个被告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争议,需要对共同犯罪理论中的意思联络进行论述。因此,文章具体分析了意思联络在共犯理论中的地位,从它的涵义、特征以及成立要件出发,给出了认定方法;最后,对实施诈骗行为后给予帮助人好处费的罪数认定,重点对牵连犯的牵连关系进行了讨论。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村民被告人张某的行贿行为与诈骗行为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不成立牵连关系,单独构罪。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部分综合前文,对案件涉及到的争议焦点进行回应。村民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不成立诈骗罪共犯,更不是贪污罪共犯,张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行贿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利用的不是其对公共财物的管理职务,而是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对张某的“请托事项”有影响和制约的便利,事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本部分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指出了此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包括犯罪成本的低下、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且不完善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第二、针对这些原因,提出了打击此类犯罪的一般建议,包括遵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监督制度和加强村干部法治教育等。第三、征地领域涉及到的罪名牵连问题,应谨慎认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作为其他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