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研究
【摘要】:推进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化是当前规范定罪量刑活动和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编制和颁行刑事指导性案例已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现有司法背景下,试行和推动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化的首要任务是生成足够数量的刑事指导性案例,而且在这类案例库中生成具有指导定罪意义的案例,对于准确和统一适用刑法具有基础性意义。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所提炼的具体规则能否准确表达刑法具体条文涵义,是否体系性展现刑法在现实社会环境的实质精神,谁有权制订和更新现行刑事指导性案例,目前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能否真正指导法官的裁量,都是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话题。为此,本文试图对生成定罪标准的思想基础、规范根据和具体生成要求,展开论述。
第一章,界定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定义,简要介绍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首先,通过探讨刑事指导性案例概念和内涵来说明本文讨论范围。通常意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不仅具体阐释刑事实体法内涵还细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载现刑事实体法的案例中,它既细化定罪规则也丰富量刑规则。本文讨论的重点放在以犯罪圈划定为限的刑事实体法指导性案例。其次,分析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与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关系。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大陆地区还谈不上系统建立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刑事案例指导的制度化不仅需要政治决策层的顶层设计,还须有相应的立法确认和司法制度的支持。在该制度尚未完全定型的情形下,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不断生成将有效推进刑事案例指导的制度化。
第二章,分析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思想基础和规范根据,探讨指导性案例制度化的正当化和合理性。首先,从刑事责任根据引出对犯罪本质的分析,梳理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的涵义,明确将法益侵害性作为犯罪体质的基本立场,由此形成具体生成定罪标准的思想基础。其次,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点,在立法犯罪圈基础上限缩司法犯罪圈。再次,回归罪刑法定原则,明确和动态界定“罪”的涵义和法定的涵义,针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清晰其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具体标尺。
第三章,立足于入罪标准,讨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生成。这一部分主要讨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一般性生成和特殊性生成规律。所谓一般性生成规律,在规范较为清晰且无争议的情形下,法官须将定罪置于司法三段论式逻辑推导过程;当法律大前提即规范涵义不尽清晰之时,法官必须在体系性理解刑法原则和具体规定基础上能动解释具体概念的涵义,在目的支配下运用扩大或限缩解释,形成清晰且合理的犯罪标准。为此,本文以故意毁坏财物案例为切入点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司法裁判过程,就部分法官逆向定罪逻辑及利弊展开分析。
第四章,立足于出罪标准,讨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生成。这一部分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首先,清晰哪些不具可罚性行为的法律标准,其中,重点探讨正当防卫与争议较大的安乐死案件。本文择取一些故意伤害和杀人罪指导性案例,分析行为人正当防卫的意图和行为,通过对“必要性”和“相当性”等内容重新检视这些案例处理的结论,透析审判者和编撰者宁枉不纵的潜意识。此外,择取“安乐死”案件分析出罪难的现象,论证这类行为的出罪依据。其次,通过适用但书的案例分析,具体讨论判断行为可罚性程度。
第五章,探讨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现实路径。首先,探讨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逻辑路径,刑事指导性案例以刑法规范为解释对象,被解释了的规范转而成为刑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充分运用自己及同行的司法智慧和经验,并经过法律共同体经验的过滤,即由此产生的裁判要旨还需要经受法官群体、刑法理论和公众的价值评价的考验。而随着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携手最终系统地完整、充实和丰富刑法规范内涵及体系。在此基础上,剖析现阶段法官被视为“自动售货机”的观念,揭示导致迷信法典而无视经验的现象及原因。其次,论证生成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路径,探讨审判机构发挥作用的形式,包括选取、奖励法官机制等构建。同时探讨法庭活动中控辩双方的互动对清晰法官思维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