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制性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人们性观念的变革,性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而设立的性犯罪规范已经不足以应对现实的变化。近年来,针对性犯罪规范的修改以及完善,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热烈地讨论。鉴于此,笔者在选取这一古老命题的基础上,以保护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作为一个新的视角,参考西方国家的规定,结合实际并借鉴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提出一些有关性犯罪立法的完善意见,希望能够对我国的性犯罪刑法规制有所帮助。
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属于本文的基础。该部分依据“性——性观念——性权利——性犯罪”的逻辑链条,分别对上述概念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特点以及性犯罪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为下文观点的阐释打下一个基础。
第二部分依据西方性犯罪刑法规范,概括出现代西方规制性犯罪的特点以及趋势,对我国性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起到参照和借鉴作用。本部分主要从立法思想上的转变、现行性犯罪规范的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其中现行性犯罪规范的特点为本部分的重点,主要特点包括:赋予“性交”新的涵义;侵犯型的性犯罪主体及保护对象范围日益扩大;涉及商业性活动及成人间自愿性的性行为逐渐实现非罪化。
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性犯罪刑法规范为依据,分析刑法中存在的缺陷。以保护男性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为视角,本部分从立法思想、现行刑法性犯罪具体罪名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三个方面,阐述我国现行性犯罪规范存在的问题。其中规范性犯罪具体罪名存在的问题属于本部分的重点,具体对强奸猥亵类犯罪、卖淫嫖娼类犯罪以及淫秽物品类三类罪名进行分析,并认为其主要存在犯罪对象狭窄、相关罪名设置不合理以及概念不清晰等问题。
第四部分在参照西方性犯罪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该部分属于本文的重点内容。本部分以保护男性未成年人性权利为视角,首先从宏观上把握在进行性犯罪规范完善的时候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强调在进行性犯罪立法的修改时,要正确地把握刑法谦抑性原则,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性权利,注重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特殊保护,从整体上保持立法的稳定性以及统一性。其后对性犯罪具体罪名进行修改,对象仍然是强奸猥亵类犯罪、卖淫嫖娼类犯罪以及淫秽物品类犯罪。主张完善“性交”、“猥亵”以及“淫秽物品”的含义,并取消强奸罪的主体与保护对象的性别差异,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取消嫖宿幼女罪,摆正规范淫秽物品类犯罪的立足点,细化淫秽物品类犯罪的处罚情节等。此外,参照西方以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联系实际,完善相关性犯罪的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