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研究
【摘要】:2015年,最高检响应中央号召发布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使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式从法律规定进入实践层面。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旨在通过检察人员分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三类人员的比例,最大限度的配置司法资源。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落实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强化了对人员的管理。不过,由于制度粗疏,缺乏统一指导,员额制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既有制度的缺失又有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本文以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运行现状为立足点,在剖析其运行现状和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并结合该制度的定位和功能,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旨在保障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保持持续的生命力。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一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概述。该部分从理论上对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进行整体性介绍,包括检察职业特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和员额制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文章认为:检察职业特点包括亲历性和独立性,亲历性要求检察官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独立性强调检察官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独立作出决定,不受其他机关或人员的不当干涉。检察官员额制的改革背景包括中国检察制度的现实背景、我国司法体制背景和国际检察制度背景三个方面。我国检察制度背景主要是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存在的专业化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独立性不强的问题,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和国际检察制度背景则是在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域外国家普遍建立员额制的情况下对我国提出的要求。员额制和其他几类改革之间的关系则体现在:员额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均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均是为了落实办案责任制,不过二者侧重点不同,员额制更强调三类人员的比例问题;检察官责任制改革需要通过员额制改革来具体实现,两者都体现了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员额制改革为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提供保障,员额制选拔出优秀的人员担任检察官,通过检察官员独立办理案件来实现检察权的运行。第二部分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证考察。该部分立足于实证调研结果,论述了员额制在实践中的开展情况、取得成就和存在问题三个方面。从员额制的比例确定、选任的条件和程序对员额制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在明确了员额制的实施情况后,总结员额制开展取得的成效,主要包括办案效率、人员的管理、检察官的独立性三个方面。文章认为:员额制改革在检察官层面、检察官助理层面和其他层面都暴露出了不同程度的问题。检察官层面包括检察官对员额制改革认识模糊,影响了入额的自愿性;惯习思维导致检察官依赖于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的决定,权力下放后畏手畏脚,不敢不愿用权。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的职责存在交叉,工资待遇、地位等方面的差别形成较大心里落差,且检察官助理制度缺乏法律规定,对其管理缺乏合法性。此外,对员额比例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无法满足个别省份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的需求,影响办案质量;对案件管理部门、检察理论研究、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非办案部门配备员额违背了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的要求,浪费司法资源;在领导是否入额问题上各省规定混乱,无法形成可推广的经验,急需作出统一安排。第三部分是深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构想。此部分针对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从制度方面和实践方面完善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构想。文章认为:制度方面主要包括赋予检察官助理适当的办案权限,使检察官助理能独自对简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取消案件管理部门、检察理论研究、职务犯罪预防的员额配备,将有限的员额充实到办案一线;取消员额比例的限制,转而采取根据案件量确定需要的检察官人数,进而确定检察官助理人数的方法;统一领导入额的标准;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官助理合法的地位,实现检察官助理制度的从无到有。实践层面首先要加强对改革的学习,提高办案人员对改革的认识深度;其次给予适当的过渡期,缓慢放权使检察官逐步适应改革;最后加快落实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工资待遇,避免“木桶效应”影响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