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联合体的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关于建设工程领域中投标联合体的性质,立法一直未予明确,学术界对此也多有争论。《民法通则》时期,因为立法规定了我国存在三种联营形式,导致有的观点认为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联营(合伙型联营);有的观点则认为投标联合体符合第53条规定的联营体性质(合同型联营),并且一直未达成一致结论。直至《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的出台,删除了关于“联营”及“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由此又引发了关于联合体性质新的思考。本文将从建设工程中的投标联合体入手,结合台湾民法学界对于联合体性质的讨论,得出《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属于民事合伙的结论,进而详细阐述投标联合体属于民事合伙的理由,再从民事合伙的对外事务执行和责任承担上,探讨关于投标联合体的内外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本文结构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引言和结论部分略过),第一部分首先是提出问题。主要是投标联合体责任的立法现状与实践冲突,通过案例节选的形式,清晰展现当前投标联合体承担责任的实务状况,以及与现行立法之间的冲突或者缺漏。提出笔者关于这个问题的反思并进一步提出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实践当中出现了联合体无论对于招标人还是其分包人或转包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可是基于民法基本原则来说,连带责任只能法定或者约定,如若任意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似乎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本文认为,产生这类争议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投标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什么,才会致使《招标投标法》规定其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就是详细论证投标联合体的性质问题。从对比大陆地区的联营学说和台湾地区的合伙说及无名契约说出发,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从立法体系及民事合伙的本质特征上(出资、合伙期限、责任承担、立法障碍)进行一一比较,得出投标联合体属于民事合伙的结论。再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探讨民事合伙的事务执行规则和责任承担规则,为下文投标联合体的内外责任如何承担及分配打好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投标联合体的外部责任研究,即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联合体与其分包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在与招标人的关系上,从不同的签订成员入手,详细讨论不同成员签订的合同对其他成员是否有效的问题,然后在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推出由谁承担与招标人之间的合同责任;在与分包人的关系上,采取的是同样的主体分类模式,分述责任承担情形。第四部分是投标联合体的内部责任研究,也即投标联合体在承担外部责任后,如何在内部进行追偿以及分配责任的问题。如对招标人所欠付工程款之转付请求权、保证金之求偿权与返还义务、对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之求偿权,对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第五部分是结论,并就本文研究对象可能遇到的风险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