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研究
【摘要】:由于仲裁的终局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在仲裁裁决确有不公或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或案外人阻却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对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正当权益、促进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是十分必要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对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并创设了法院可裁定驳回特定内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制度,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产生了较大变化。故本文在该司法解释实施背景下对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进行探讨,试图对该制度进行体系化阐述。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概念、立法沿革、研究现状以及该制度的构建意义;其次,对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现况和存在的疑问进行了论述;再次论述了域外仲裁裁决效力阻却体制设置的实践和启发;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提供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内涵、立法沿革、构建意义。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导致法院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支持和协助,致使生效仲裁裁决效力无法得以实现的制度。其立法沿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重救济措施并行时期,其次是我国法律将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进行统一设置时期,最后是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新制度建立这三个阶段。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构建是基于国家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为仲裁当事人、案外人供给了权利救助路径。第二部分中,本文主要论述了对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现况。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具体制度包括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三项制度。本文在该部分内容首先阐述了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制度创设正当性,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创设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制度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具体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的解释,未超越其法律解释权限,用“裁定”方式驳回特定内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系解决执行中的程序问题,实现方式上亦具备正当性,同时该制度设立符合司法实践需要,其设立亦具有现实必要性。紧接着对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制度的事由、管辖法院、启动程序、申请执行人救济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论述,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其次对仲裁裁决撤销、不予执行制度这两项传统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进行简略分析,主要分析二者引发较多讨论的冲突与协调。因现行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上的有了较大突破,故本文对该部分内容单列一节进行论述。起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适用主体扩大至案外人的内容、必要性等展开阐述。其次指出特定情形下生效仲裁调解书也被纳入撤销、不予执行的范畴,并进一步分析其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在第二部分分析现状的情形下,指出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仍然有冲击仲裁自治性、多份内容相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存在、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尚不完善、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缺失等问题。第四部分对域外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进行论述,法国、荷兰、美国在立法上都设置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并将撤销方式作为司法监督的首要方式。在法国,仲裁当事人享有对仲裁裁决文书的上诉权,可以据此救助其自身的正当权益。相比而言,我国对生效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设置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并针对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新设立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制度,我国赋予当事人在上述三个程序中的主张未得到支持时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的方式来救济其权利。第五部分针对我国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仍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加强上级法院监督,将被监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机制;二是完善立法,有效处理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彼此矛盾的问题;三是明确界定仲裁案外人概念,探索构建案外人撤销裁决之诉、完善目前已有的执行异议之诉;四是提议我国应该针对仲裁调解书设立独立的撤销制度并根据仲裁调解书的特色设置契合的撤销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