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摘要】: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是针对转型时期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的一剂良方。然而在制度方面,当前的理论背景,更多的声音是如何吸取舶来的现代化经验,通过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及制度创设来实现社会内部的和谐,而本文欲引起人们注意的,却是建构和谐社会无法忽略的另一种资源——形成于中国民间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任何一种社会理想的实现都无法割断传统而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社会和谐状态的诉求,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制度文化内涵,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背景下,必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以及作为“子文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今天的学界由于时政所需,对和谐社会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鲜见,但联系中国古代文化遗产讨论这个问题的理论著述,还不是很多;有关吸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讨论和谐社会制度建构的专门著述,更几乎是付之阙如。而另一方面,近年来法学界对民间法的问题,相关资料和著述汗牛充栋,研究和争鸣颇多,但以和谐社会理论为视角的探讨比较少见。本文的新意正在于弥补今天的和谐社会理论对于历史和“小传统”的关注不足,而另一方面又立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的研究成果之上,以关注社会和谐的独特视角,深入发掘、分析存在于历时的少数民族社区的民间法律规则以及运行情况,审视这些千年积淀的规则如何引导和建构社区和谐的生产与生活秩序,以便对今天的和谐社会建构,具有一定地启示意义。本文选择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作为研究对象,其原因是:由于该地区地理、气候和生态环境多种多样,世居的少数民族多达29个,其类型覆盖了刀耕火种型、山地耕牧型、山地耕猎型以及丘陵稻作型四种经济类型的民族,习惯法的保存程度较高,可挖掘的习惯法资源丰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羌族、苗族、彝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和资料较多,因此本文以这三个少数民族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共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强调,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无法忽略的资源。文章首先从社会结构、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社会组织以及人与自然关系上概述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