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研究
【摘要】: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是海上贸易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委付最初出现于海上保险中的船舶保险合同中。自航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出现后,委付制度也逐渐被这些领域的保险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从理论上看,国内许多学者虽然对委付制度做过研究,但是深入、系统地研究委付制度的论文和专著却寥寥可数。从立法上看,我国《海商法》对委付制度仅有几条简略规定,实在无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研究》一文就是适应理论发展和立法实践需要而诞生的。它由引言,委付的基本概念,委付的行使条件,委付的法律效力及中国现行海商法相关条款的修改等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概述了研究本课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委付是一种保护被保险人的法律制度,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委付制度有力地促进了海上运输的发展,而且目前也没有可以替代这一制度的其它优越制度。因此,对委付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是委付的基本概念。该部分首先概括了委付的多种释义以及作者在此基础上对委付的理解。作者认为,委付在不同的范围和层面上使用,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理论上,保险委付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然后又对委付和海上保险中的另一法律制度——代位求偿制度做一比较,指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权益转让原则中两个不同的内容,在实际运用中容易混淆。最后,又论述了海上保险中委付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理解:委付是单方法律行为;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付是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行为;委付是要约。在我国《海商法》中,委付是被保险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部分是委付的行使条件。本部分首先论述了委付产生的原因是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并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其次对委付通知的含义、作用、形式、内容、发出时间、成立时间等做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通知,被保险人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