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S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研究
【摘要】:风险评估规则是《SPS协定》中的主要规则,《SPS协定》明确规定成员方采取措施必须基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规则对于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和实现贸易的自由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如何完善和适用风险评估规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话题,现今,对于风险评估规则的专门研究尚且缺乏,对其作出研究迫在眉睫。本文先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对风险评估规则作出分析,再对其缺陷和完善提出意见,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作出论述。具体而言,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SPS中风险评估规则的概述”,从生成背景和相关名词内涵界定两方面作出阐释。SPS中风险评估规则的生成背景包括制定过程和价值研究。风险评估规则的制定可以追溯到1991年召开的关于环境危害控制领域的“食品标准、食物化学品及食品贸易”会议,随后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得以进一步制定,最后随着《SPS协定》的产生而正式得以确定,并对成员方产生相应约束力。风险评估规则在国际和国内领域均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国际上,其能够维护健康安全和促进贸易自由,同时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内,其可以促进国内产业的优化和提升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风险评估规则的内涵界定主要是对“风险”和“风险评估”两个名词的内涵界定。相关国际组织和《SPS协定》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上诉机构以个案的解释也作出了界定和阐释。
第二部分“SPS中风险评估规则及其实践”,从规则和实践两个角度对风险评估规则作出研究,并对此作出总结。风险评估规则主要由《SPS协定》第5条第1、2、3、7款和附件A第4条组成,这些条款依据“风险评估定义-风险评估义务-风险评估考虑因素-风险评估临时措施”的风险评估规则体系构成了风险评估规则的内容。在规则的实际适用方面,SPS的三个经典案例,即“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澳大利亚鲑鱼案”、“日本水果检验措施案”是风险评估规则实际运用的完整体现。案例当中,当事国、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规则有不同的解释和争议,这些争议从实践的角度阐释了风险评估规则,也展露出风险评估规则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依据上述对规则及其实践的研讨,本部分总结出了风险评估规则的缺陷主要存在于风险评估的义务、风险评估的考虑因素和风险评估的临时陛措施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