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伦理基础
【摘要】:本文重点探讨了刑法与伦理的基本关系,以期为刑法合理化提供价值方向。文章以现代文明和现代刑法面临的危机为切入点,结合历史事实,在人性——道德——伦理——法律——刑法的关系中,推导出刑法不得违背民众的是非善恶观念的结论。
现代人类面临着空前的威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掠夺式开发利用,使现代人类面临着来自大自然的严厉惩罚;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以往的各种社会策略不仅未能使人类摆脱冲突、贫困、犯罪和战争,反而使全人类陷入了核威胁、恐怖主义之类的严重危机之中。在现代文明危机面前,人们希望现代法治成为救赎人类的重要力量,希望现代刑法能够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然而,现代刑法似乎不堪重托——伴随着刑法规范的极度膨胀和刑罚适用量的迅猛增加,刑法效能却呈现出急剧下降之势。这招致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反感:人权主义者谴责刑法的适用范围过宽,集体主义者指责刑法对犯罪打击不力。刑法实践的失败,呼吁刑法理论重新反思以往的制度规范,为立法者提供恰当的刑法改进方案。但是,令人焦虑的是,现代刑法学似乎并没有从睡梦中清醒过来,而是一味沉迷于构筑学术壁垒、开展无谓的学术争论之中,在严峻的社会形势和神圣的理论使命面前束手无策、倍显窘态。在包括刑事立法者和司法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刑法理论几乎成了与刑法实务无关的“说法”。危机和困境迫使我们反思以往的刑法和刑法理论,重新设计刑法的未来。
刑法的“合理性”问题是刑法学的出发点。“合理性”中的“理”,本义就是“道理”、“事理”、“规律”。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谋求生存、繁衍和幸福。但是,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惨剧证明,人类活动带给人们的并非都是福祉。人的行为是所有社会矛盾(包括犯罪现象在内)产生的直接肇因,所以,任何旨在维护人类存续、增进人类幸福的文明设计必须首先了解人的行为规律(即人性),然后再以符合这一规律的方式调整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否则就会给人类带来灾难。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最后法律手段,刑法也不例外。现代刑法能否摆脱危机、现代刑法学能否走出困境,取决于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对人的行为规律(即人性)的正确认识或预设;二是对刑法地位和性质的清醒认识。换言之,刑法合理性中的“理”就蕴涵在人的行为规律和刑法的“最后法”性质之中。
那么,人的行为规律(即人性)是什么?人是复杂的社会生物,其复杂性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