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业权相邻关系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依循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再到寻求一般的法律机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文献查阅和实际调查等手段,对文章论题——我国矿业权相邻关系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
本文共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相邻关系理论的价值和发展趋势。文章通过论述,认为相邻关系理论的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协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一方的权利为一定的扩张或限缩,以促进物的有效利用,防免纠纷的发生,从而创造平和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文章从几个方面对相邻关系理论的发展作了阐述,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归纳,为后面矿业权相邻关系的分析和论述铺开路子。
第二部分:矿业权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本部分对矿业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了介绍,指出矿业权是派生于矿产资源权的准物权。本部分对矿业权相邻关系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罗列:主要包括相邻提供便利关系和相邻安全防险关系。
第三部分: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中矿业权相邻关系的规定。本部分对澳大利亚西澳洲、我国台湾地区、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其利弊和特点,以为我国的立法借鉴之用。
第四部分:我国矿业权相邻关系法律规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对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缺失给相邻关系各方权利的行使造成诸多障碍。
第五部分:我国矿业权相邻关系法律调整的应然分析。本部分对矿业权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内容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包括各相邻权的行使要件。另外,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关系紧密,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对相毗邻的双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作出规定,进行的是对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作出最低的法律保障。当这种法律的最低保障不能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时,就要借助于地役权的制度设计。矿业权行使中也会出现这种状况,所以,本部分对矿业权行使中地役权的设定也进行一并的探讨,以利于问题解决方法的完整性,所以本部分认为,对超出相邻关系所能调整的权利义务范围,应付诸地役权制度加以解决。
第六部分:关于我国矿业权相邻关系的立法设想。本部分对我国《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作了设想,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应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适用主体加以明确;《物权法》中应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适用范围加以拓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应相应增加对矿业权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