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格尔现代法治批判理论探析
【摘要】:
法治(Rule of law)作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昂格尔在其著作中将现代西方法治称为“法律秩序”(Leagal order)。人类社会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类型。昂格尔采用韦伯“理想类型”的方法,把人类社会先后出现的法律概括为习惯法、官僚法和法律秩序三种类型。其中,法律秩序是西方自由主义社会独有的法律类型,它具有其它法律类型所没有的“普遍性”和“自治性”特征。这种法律形态被西方主流自由主义法学视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的最好治理模式。自由主义法学是法律渊源一元论者,主张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把法律制度看成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从下往上可以追溯到一个赋予了某一法律制度合法性以及规则系统有效性的最终权威。昂格尔不这样认为,至少在现存的制度层面,他主张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强调对非西方传统或者多元传统的选择,注重研究不同的法律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局限性。不过,对于社会制度的产生,昂格尔承认最低限度的普遍性。在其批判现代西方法治理论的核心著作《现代社会的法律》中,他描述了人类社会的一个从“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到“人为社会”(Society as artifact)的演进过程。“人性”(Human nature)是昂格尔联接不同社会形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纽带。他认为,一切特定的制度类型都是抽象人性的某些要素在社会现实条件中的体现,人类摆脱本能限制进而建构社会的活动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法律制度的形成是斗争的偶然产物。政治固有的局限性为人类理想的实现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缺陷,我们无法跨越人性与自然、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普遍之间存在的巨大鸿沟。在现行法律思想宣称的平等和自由的承诺与压迫和等级的现实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裂缝,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一旦裂缝扩大到社会难以承受的范围,原有的社会形态就会解体,新的类型就要产生。根据法律形态与社会类型相适应原理,昂格尔断言,在福利国家、合作国家兴起的后自由主义社会,我们只有超越现代法治赖以存在的社会理论基础,开创一种新的“共同意义”方法论,才能找到克服现代法治危机的契机。
全文分为四章,约三万八千字。
第一章是论文的概述,简要介绍了昂格尔现代法治批判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理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凭借自身博览群书的渊博学识,昂格尔独立的思想体系充分借鉴吸收了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和哲学等各门社会学科中经典流派的前沿理论。
第二章重点介绍昂格尔批判法律秩序理论的问题缘起,这部分内容是进步一阐释论文主体部分的基础。昂格尔著述体系宏大、内容庞杂,其核心所指集中于对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总体性批判。在这个过程中,经典社会理论批判显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昂格尔认为自由主义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秩序,理论的批判代替不了现实的批判。法治是经典社会理论在自由主义社会中的典型外在表现,昂格尔认为对现代法治理论的批判能够为经典社会理论的批判树立起一个鲜活的靶子。
第三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介绍了昂格尔批判法律秩序理论的核心观点。昂格尔现代法治批判理论的产生得益于传统西方自由主义社会向现代福利—合作国家转变的社会历史条件。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时代遽变带来了社会意识观念与行为的深刻变化,人们在实践的各个领域中广泛挑战着个人主义式的针对自然与社会的操纵性的姿态。昂格尔在其相关著作中,以一种“从自然秩序到人为社会”的历史发展观阐释了“社会意识对应于社会形态”的社会演进规律,并且深刻剖析了现代法治危机的实质。
第四章是对论文主体部份的补充,着重介绍了昂格尔现代法治批判理论所开创的独特方法论思想。昂格尔认为,随着时代的巨大变迁,经典社会理论“二元对立”(观念与事件领域的对立)理论分析模式的弊端已显露无遗,为此,我们需要开创新的方法论与概念分析方法,这既是总体性批判的武器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理论重构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