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研究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提高法治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实践中,国家制定法是纠纷解决的重要且广泛适用的实体规范,,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着多种的纠纷解决依据和规范,包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法等,而这些依据和规范之间也存在诸多差异。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多元纠纷解决依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其本身发生了变迁,苗族习惯法的变迁就印证了这一点。同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适用少数民资习惯法解决纠纷过程中,其必须遵循一定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
民俗习惯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近年来,学界对其研究较为深入,其在民间纠纷的解决中的运用状况以及其应用于司法领域的条件和规则对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基于对变迁中的苗族习惯法的实地调查和分析,构想了少数民族习惯法适用的路径建设。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的核心是其适用规则及其制度建设,应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运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原则、程序。完善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制度建设。汲取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和合理规范,正确甄别少数民族习惯法,有区别的剔除消极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村规民约,提高主体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认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