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本文对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分析、研究思路及方法做了论述,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网络环境中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网络私人空间进行自由支配,他人不得侵害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特点是它具有积极主动性、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及侵犯网络隐私权后果严重性。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两者有不同的客体、有不同的后果、责任认定不同、侵权隐蔽性不同及侵权手段的不同。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公共利益需要、受害人自助行为及意外事件。我国目前保护网络隐私权存在的问题有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缺乏系统性、法律不完备、法律具有狭隘性及法律存在滞后性。对国外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美国主要是行业自律模式,侧重于网络事业的发展,欧盟主要是立法保护模式,强调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选择的模式是立法保护模式,制定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和制定网络行业自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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