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完善研究
【摘要】:
煤炭资源是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能源,而政府行政监管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好转,但依然没有走出事故易发期,这表明,我国现行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格局还是不能完全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就成为了行政管理领域重要的研究内容。
本文以政府监管理论和行政管理体制理论为基础理论,从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素角度展开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的系统研究。首先,运用历史回溯分析法纵向分析了建国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的演变和发展,并阐明了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格局;其次,围绕行政监管体制的基本要素分别从静态设置(机构设置、权责划分、职能定位、法律保障)和动态运行(运行机制)两个层面系统剖析了现行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并基于集体行动困境理论和管制俘获理论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然后,以比较分析法横向梳理了美国和日本两国的煤矿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的成功经验,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需建立“国家监管、地方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监管体制新格局的结论,并根据全新的监管体制格局提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静态设置、健全动态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