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可持续利用之政策法律研究
【摘要】:
湿地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通常被定义为天然或人工的、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和水域,蓄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水区。湿地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与人类的生存、繁衍息息相关。
我国湿地具有面积大、分布广的特点,但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湿地受破坏程度愈演愈烈,湿地的保护及合理利用开始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对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1992年我国加入《湿地公约》,现在尚无一部全国性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但地方性湿地保护立法却开展的如火如荼,这也为推进全国性立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为了对湿地保护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深入的认识,笔者对陕西省湿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陕西省湿地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1)盲目开发、不合理利用,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2)湿地水资源过度利用导致污染严重且水资源严重不足;(3)湿地管理体制混乱,权责不明;(4)湿地权属不明确;(5)湿地的监测、评价体系不完善;(6)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不完善;(7)湿地保护的法制体系不健全。陕西省湿地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全国许多湿地都是存在的,具有普遍性,所以本文以陕西省为例,来分析全国湿地的立法保护。
对于湿地保护法律和政策方面的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先地位,有自己成功的经验,所以本文总结了美、英、日三国的先进理论,以期为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通过一系列的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湿地,必须构建湿地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模式,多角度、多方位的采取行动:首先要树立遵循生态规律、有偿使用湿地的先进理念;其次要改革现行的湿地管理体制,建立湿地行政管理机构的协作机制、湿地社区共管机制和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机制;同时完善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湿地权属制度、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湿地监测制度、湿地水资源保障制度等;并且发展湿地生态旅游和湿地生态农业,实现湿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