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研究
【摘要】:随着物质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正不断寻求精神娱乐层面的享受。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21世纪,网络游戏产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互动娱乐方式,现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收入作为最重要的会计要素之一,是衡量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研究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确认问题,对网络游戏企业在实务中规范其收入确认标准,增强企业收入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从而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科学决策。本文运用案例研究法以及规范研究法。一方面,通过分析S企业的运营模式及收入确认现状,发现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确认,普遍存在收入类型不明晰,实务中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方法难以判断等问题;另一方面,2017年7月5日,我国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其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更符合网络游戏企业游戏运营业务的经济实质。因此,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并结合网络游戏企业游戏运营业务特点,对S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从而解决其游戏运营业务收入确认在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本文主要观点:(1)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企业销售虚拟道具不应按照“销售商品”确认收入,但按照“提供劳务”确认收入,仍不能提供具有可靠性、可比性以及相关性的信息;网络游戏企业采用新收入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企业游戏运营业务的经济实质。(2)对于向玩家销售虚拟道具取得的收入,网络游戏企业应区分虚拟道具类型,针对一次性虚拟道具在使用时确认;针对有限使用虚拟道具以及永久型虚拟道具,分别在虚拟道具寿命期和玩家寿命期内,随履约义务的履行分期确认。(3)在联合运营模式下,若网络游戏企业承担架设游戏服务器、租赁宽带、为玩家提供游戏咨询服务等游戏运营的主要责任,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4)在网络游戏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时,企业应识别和区分促销合同中约定的多项履约义务,分摊收取的对价,分别进行适当会计处理。(5)除非游戏相关服务终止,当企业能够合理估计,玩家游戏账户中剩余虚拟货币被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时,网络游戏企业应确认此部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