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
【摘要】: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加速实现其职能转变来说至关重要。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进步,通过对实体条文和程序条文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但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与知情权相比,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与隐私权的地位并不匹配,对两种权利的保护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行政机关在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上面临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入手引出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不平衡的问题,并简单论述了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之一是隐私权保护尚不完善。其次,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切入点对造成这种不平衡状态的原因即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具体包括隐私权保护范围模糊不清,公共利益标准界定不清,第三方隐私权保护不完善、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不健全、救济制度不完善等。再次,本文详细介绍了国外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关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保护的经验。例如美国《信息自由法》和《隐私权法》的合理平衡,德国的诉讼停止规则和权利受侵害后的民事、行政赔偿制度,日本独特的“个人识别法”和信息审查委员会等。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价值。最后,结合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从而实现知情权与隐私权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