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事证据制度研究
【摘要】:唐律“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的盛名在古代社会中留下了难以磨灭的痕迹,唐代律令格式并行的法律形式也具有特殊性。唐代法律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方式、证据证明力、证据审查要求等都做了相关规定,并有“疏议”对特殊情况予以解释,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然而制度的施行总会与具体实践产生偏差,因此想要一窥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较为完整的面貌,就必须将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探讨。在唐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官是取证、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运用的行为主体,主要以勘验搜查获取物证、以检验获得勘验记录、以查验获取书证、以审问拷讯获取言辞证据、以寻访获得人证,加以用情理推断、用谲、跟踪等特殊方法获取证据;在完成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后,司法官还要以“五听”之法审查证据,审慎地采用多重证据进行案件审理,依法并结合“自由心证”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合理把握,从而进行问罪定案,完成司法审判。唐代刑事证据制度进步与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其蕴含的价值内涵中,唐代刑事证据制度以限制刑讯和规定疑罪体现仁政;以维护皇权、保障等级特权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以亲属容隐制度维护家庭伦理,巩固封建社会统治基础;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以最大程度上地追求真实为司法目的。同时,对于与刑事证据制度关系密切的唐代司法官,法律也对其断案能力有所要求,对其断案行为进行了法律限制,还出于司法实践需要,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这也是刑事证据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