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研究
【摘要】:
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充满了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因此,违约的情形经常出现。而在违约损害发生之后,应该如何确定赔偿范围,以便及时、充分、有效地对守约方进行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保护也就成为合同法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避免打击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或徒然增加交易成本以及造成社会经济活动的停滞与资源的浪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完全赔偿原则进行限制,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以减轻风险、鼓励交易。
可预见性规则是合同法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限制手段,被认为是合同法中的经典规则之一,但是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可预见性规则的表述却只有寥寥数字,还处于单纯的借鉴和转述阶段,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鲜有适用的经验。所以本文认为对可预见性规则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以满足实践中违约损害赔偿诉讼的需要。因此本文通过案例在引出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之后,对可预见性规则展开了一定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一章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引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
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章分三节对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进行研究,重点探讨了可预见性规则的构成要素(即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预见的程度、判断可预见的标准和影响判断可预见的其他因素)、适用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和故意违约时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认为我国的现行合同法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规定应当进行完善,即明确规定在故意及重大过失违约时应排除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同时要改变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采用的主客观相结合,就高不就低的可预见性规则的判断标准,代之以客观标准为主导,以主观标准为修正的标准,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的进行。
第三章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特别是可预见性规则对第一章中所举的经典案例进行评析,以验证规则的适用。
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还需不断完善,以正确指导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