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修复中的政府监管责任研究
【摘要】: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不仅仅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同样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周边区域包含多个国家公园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其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水土流失情况严重。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面积大且类型多,由于现有的自然环境资源承载能力有限,导致综合治理难度大。因此,实施黄河流域生态系统修复重大工程,对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问题,需要抓好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在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的进程中,存在流域监管法律规范体系不协调;政府监管职能界定交叉重叠、边界模糊;流域各省区之间生态修复联动实施困难;流域政府监管问责追究不明晰以及流域监管主体协同互动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影响了黄河流域生态修复的进程和效果。因此,依法促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并对相应政府监管责任机制进行法律研究,才能使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和活力。本文以公共物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协同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对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政府监管责任落实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分析我国现今黄河流域的生态修复及监管责任落实现状。并从法律颁布、执法现状、问责追究、公众参与四个层面深入探究现阶段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的困境。通过分析琵琶湖、密西西比河、莱茵河三个域外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机制,提出应当从完善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强化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执法责任,加大流域生态修复政府监管法律问责追究以及推动流域生态修复公众参与法律体系建设等角度来确保最终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修复以及保护流域整体生态系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