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当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移植于西方的“舶来品”。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借鉴西方优秀法律制度又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确立的独具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0年我国颁布了两个“规定”,是关于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在立法上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规定;2012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法律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由我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时所用到的一种司法规则。本文从基础性理论入手,在借鉴诸多学者研究成果上笔者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以及对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从而找出原因。比较研究了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后提出了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问题的对策,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中杜绝疲劳审讯目的是保障人权,在侦查阶段使更多律师参与其中,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也是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帮助。明确并细化庭前会议的内容和规则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启动模式以及启动条件,检察机关与辩护力量抗衡不足应均衡辩护力量,完善检察机关对内、对外的法律监督措施,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运行在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