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研究
【摘要】:自1872年美国建立首个国家公园之后的一百四十多年中,国家公园已经成为了当前世界范围内使用最广泛的保护地模式,其发展的历程也体现出从个别化向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家公园的建立在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国家公园从开创到成熟的各个发展阶段体现出了其环保、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功能。就我国而言,我国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无论在立法中,还是在具体的管理实践当中都存在着概念及范围模糊、管理混乱、立法不完善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理念落后、法律等制度滞后、权力配置不当等现实和历史原因所导致。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域外一些典型国家,如美国、德国、巴西等国的国家公园制度设计,都是将本国的具体国情与本国国家公园法治的理念相结合分别形成了非常独特的针对具体国家公园独立立法模式、一区一法立法模式以及注重个人及社区利益的具体制度等等,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我国公园的立法以及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具体而言,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发展和实现应当着眼于管理体制的更新、公园立法的跟进以及具体的公园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环境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应当确立科学的分级、统一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同时在建立国家公园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园立法。在国家公园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以下制度是重中之重,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分区管理制度以及环境管理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