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增长的速度最为明显,造成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远远无法应对爆炸式的刑事诉讼的需求。因此,我国于201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颁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旨在满足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作为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在实践中备受瞩目。如今,距离刑事速裁工作试点完毕已有一段时间,作为一项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和司法现实进行探索的重要程序而言,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2018年新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规定“速裁程序”,将刑事速裁程序正式写入法律,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应运而生。首先,可以满足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以及实现良好的诉讼效益,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回归安定的生活;最后,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犯罪分子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一个惩罚与教育的平台。司法实践中,各地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刑事速裁程序更加高效地运行。刑事速裁程序是继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和刑事和解制度之后,对国内相似程序的完善和升华。它基于我国国情出发,以刑事速裁改革试点为契机,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有益经验,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本文以比较法视角为线索,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以下四章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论述:第一章,笔者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做出了概述。首先界定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论述了程序设置的现实必要性。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速裁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总结出适用成效。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数据,归纳出该程序在试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指出对以后刑事诉讼发展造成的阻碍。第二章,比较研究了域外国家快速审理程序,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与意大利,简要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处罚令程序以及意大利的认罪协商程序,通过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对比分析,得出对我国的可借鉴内容。第三章,将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与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辨析,分别归纳出共同与差异,为完善意见做铺垫。第四章,提出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四点建议,包括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贯彻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加强侦查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调;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