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综合测试法的证据价值研究
【摘要】:心理测试技术是心理测试人员基于心理学原理和技术,通过心理测试仪,检测被测人陈述的可靠性或检测被测人是否具有相关心理痕迹及认知的技术,是心理学应用技术的一种。心理测试技术基于侦查、诉讼等司法实践的需要或具体事项的委托而进行,其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结论,服务于案件事实判断,具有科学证据的属性。这项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在研究和应用这项技术,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更是承认其技术的科学性和证据地位。而我国对心理测试技术还没有给予明确的法定证据地位,其科学性和证据价值仍在受到质疑甚至抵制。心理测试技术及其结论符合科学证据相关概念界定,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通过对国内外研究应用现状的分析也表明,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和进步。在大量实践和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创新形成的认知综合测试法,在我国得到了推广应用,其测试原理、技术方法和测试结论,在实验室研究和实案测试中均展现出很高的效度和准确性,特别是在其生理心理和认知情绪的基础原理、六大阶段技术方法、信度效度变量控制技术等方面,使其相对于其他测试方法具有更高的证据价值。在现有证据种类中,认知综合测试法符合鉴定意见类的证据定位,具有其他鉴定意见类证据的法律要件和特征。我国应在肯定其证据价值的基础上,赋予其证据地位,规范其标准程序,以此推进我国科学证据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发展。而认知综合测试法要获得其证据定位,应参照司法鉴定意见类证据的规定和做法,从人员、设备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提升其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