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摘要】: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PPP模式已经成为全世界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为运用的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形式,PPP模式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又提高了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一举两得。将PPP模式引进需要大量建设资金的公共租住房建设中是一项创新,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尝试。实践中,我国已经将BT模式、BOT模式、BOO模式等多种PPP实施模式运用到公共租住房项目的建设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与此同时,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由此便出现了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资金不足、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隐患,实践中甚至出现了风险项目,这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也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显然,完善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法律监管是十分迫切的。强化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法律监管,首先要分析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的内涵,通过论证可知,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合同系统庞杂,社会主体的出现更为法律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构建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时,需要理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平衡好对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以便加强对于政府行为的约束,在规范与引导社会资本行为的同时,也需要采用必要的激励措施提高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积极性。传统的公共租住房法律监管模式是政府主导型,政府作为管理者处于强势的地位,但是,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从传统的管理关系转变成了新型的平等合作关系,角色之间的变化使得法律监管模式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传统监管模式中重社会资本监管轻政府监管、轻过程重结果、轻监督重效益的状态需进行改变。实践中还呈现出法律监管规定缺乏、监管机构不统一、监管职能不明确等监管无序状态。对于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的完善,需要从法律顶层设计和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这两个角度出发,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进一步促进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和推广,保护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完善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与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提高立法位阶、增加监管方面的内容、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合与扶持力度;在监管机构方面,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即PPP监管中心,该机构隶属于财政部并且与现有的PPP中心处于平等地位,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管工作,且配套建立地方PPP监管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监管工作;明确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体系,具体从市场准入、利益分配、退出机制、价格监管、质量监管、财务监管方面展开,以保证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法律监管的启动机制,并且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沟通共享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需要完善经济法责任、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与运行中纠纷;建立其他法律监管手段,包括:建立信息查询平台、采取适当的激励政策、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等。综合来看,现阶段的法律监管理念与监管模式已经不完全适应PPP模式公共租住房项目的法律监管需要,急需完善。主要从规范立法和完善监管机构两个方面进行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构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对任何一方参与主体发生违约行为时,做到公平公正地监管与追责;而对于社会资本,在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的同时,应强化必要的激励政策,提高其参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