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方式研究
【摘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内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日益引起关切和重视。本文在分析检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剖析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借鉴近年来不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司法机关新方式、新途径的探索,提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要结合监督法的规定,着重抓住司法权力运行的三个关键环节,即司法案件、司法人员、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机制,同时注重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的综合运用,以求最大的监督效果。在司法案件方面,改变争议较大的直接干涉司法权运行的个案监督方式,通过特定或者重大案件备案的方式,从丰富的个案中,抓住一些比较突出、影响较大的具体案例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共性问题和原因,结合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提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督促司法机关整改。在司法人员方面,开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评议,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从任命前的考察,延伸到任命后履职情况的监督,把对案件的监督深化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人大常委会的两大权力——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完善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手段。在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机制方面,运用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督促检察机关严格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以监督促监督”,使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形成监督合力,以此构建起一种双层、立体的监督司法机关模式。这三个方面的监督不应是孤立进行的,而是相互融合、互为支撑,注重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从而达到从整体上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