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摘要】:当今社会已悄无声息步入网络时代,现代科技给生活带来方便与乐趣,同时网络行为侵害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网络侵权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话题。网络用户作为侵权主体的一方时常被关注,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自身所具有隐蔽性、技术性、专业性却被忽视。为科学有效地追究网络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合法权益所有者的利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探讨如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势在必行。
本文的篇章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探讨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现实意义所在。通过对此领域国内外相关材料详细地搜索,系统地归纳总结,得出了此问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从而发现问题,进而理顺本文的研究思路,寻找到了适当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述予以介绍,笔者主张应该“广义”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比较分析按照不同“主体种类”与区分不同“服务功能”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两种分类,笔者认为后者存在较大的合理性,因此主张应该依据不同服务功能的技术特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不可否认的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分别表现为经营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损害结果控制理论以及社会成本控制理论。
第二章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这一问题上,笔者分别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两问题予以探讨。国外相关立法及我国理论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均予以不同规定,我国立法的实际选择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并未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功能”或者“对象”主张有差别的归责原则,笔者对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做了详实分析。同时,笔者主张应该区分不同服务功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规定,此观点表现在违法行为这一要件上尤为明显。
第三章阐述了不同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主要以各种服务功能主要特性作为切入点,分别对接入服务提供者、内容服务提供者、程序服务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予以分析。
最后,第四章介绍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首先,分别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及《侵权责任法》相关制度两方面考究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其次,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