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摘要】: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其以简捷、省时的特色迎合了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具有传统合同不可比拟的优势,从而在各个领域内得以广泛使用。今天,从停车场的收据到百货商店的售货小票再到商场“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店堂告示,人们的生活几乎无时无刻不在与其发生着联系,但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凭借其经济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制定不公平条款,而相对方处于“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弱势地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这在民法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格式合同的兴起与盛行,给三大民法支柱原则之一的契约自由原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从本质上看,格式合同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理论基础产生而发展的,是契约自由的“新生”。我国在对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法律规制上与格式合同的发展明显不协调,应当规范格式合同的效力认定,完善格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条款内容。只有对格式合同进行全面而科学的法律规制,才‘能既符合合同的自由、公平和正义,又满足现代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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