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摘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隐私权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对隐私权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看法,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独自享有且不愿他人知晓或他人不便知晓的私人生活资料和信息,并可以自主支配其内容,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侵扰、利用、披露和传播相关内容的一种基本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有支配性质的独立基本人格权。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传统环境下的隐私权存在较大差别:客体的不同、权利性质的不同、责任确认复杂程度不同、侵权所导致的后果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权利性质的不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复合型性质的权利。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主体除了个人和法人外,还有政府、设备供应商,他们的侵权方式主要体现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收集、非法使用以及对个人信息资料空间的非法侵入。在归责原则上,笔者认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比较合适。
国际上对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有两种不同的保护模式,一种为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为欧盟国家法律规制模式。针对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空白,笔者建议我国采取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隐私保护制度。同时网络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我国应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