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的法律——林权制度的历史实践
【摘要】:
本书根据安徽省绩溪县善庄镇择塘村近八个月的“林权”田野调查所完成。
本书的研究主题属于“林权”范畴。但问题的核心不是“林权”的语义分析,也不是“林权”的法理建构,而是开展“林权”之于中国经验的历史实践研究。
本书采用“整体生存伦理”作为研究策略,努力把“国家视角”和“民间视角”结合起来,通过“在场式”田野工作,以“事件束”为切入点,把“林权”置于宗族、村落、信仰、法律、村治、市场、水利等整体历史—文化纬度,积极挖掘“在地范畴”,全面审视徽州文化场境下“林权”实践及其再生产。调查结果表明,“林权”的国家法“表达”和民间法“实践”的发生背离,这既是“整体生存伦理”考察的背景,也是“整体生存伦理”实践的结果。当然,本书研究宗旨不在于揭示“表达”和“实践”的二元化,而在于考察“整体生存伦理”场境下林权实践“法律内卷化”,即由于国家法的规则理性与民间法的秩序逻辑之间的文化区隔,造成有法律而少秩序的制度性事实。其具体表现为:催生山林独联体,激发林权纠纷、引起械斗上访、灰色势力镶嵌村庄、林权集中少数能人、冲击村庄治理、影响法律权威、恶化生态环境等等。
本书尝试着呈现“林权”研究新发现:其一,林权证还是一种形式性财产,充其量只是林权的“象征资本”;其二,“山林独联体”无法实现西方产权形态,反倒造成林业经济迟缓和生态效益下降;其三,外来资本“镶嵌”村族共同体,正在冲击农村治理及其稳定:其四,中国“身份性”林权尚未(甚至难以)让渡于“契约性”林权,“祖山”仍是农民“道义经济”的生存依赖;其五,“整体生存伦理”场境下“林权”实践还会导致“邻接性”权利(例如水权、矿权)的再生产。其六,“法律内卷化”是转型时期国家法与民间法“嵌合”实践的结果,也将有效推进中国“回应型”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