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我国《民法典》不仅对原有法律进行了整合汇编,而且创制了一些新规则、新制度,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常见争议问题给予了回应,这些争议问题即包括涉及自甘冒险情形的案件。由于以往的侵权责任法欠缺有关自甘冒险的规定,法官只能依据与自甘冒险相近的条款作出裁判,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活动。《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该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予以回应,引入了自甘冒险规则,但该规则在司法活动中如何得到合理适用,仍有探讨余地。本文首先阐述了《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确立意义,对《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将自甘冒险与其他制度混淆理解的问题作了概括分析,进而提出了《民法典》施行后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尚需明确与责任承担条件尚需清晰这两项问题。对于适用范围,本文从主体与活动两方面进行研究,提出主体范围应限定为处于同一风险活动进程中的主要参与人员;风险活动范围并非指一切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风险应为该活动本身之固有风险,且是参加者在活动规则范围内制造的为一般人之社会经验可接受的合理风险。对于责任承担条件,本文分情况予以研究,受害人自担损害时,责任承担条件应严格限定,包括受害人自愿接受风险、其充当一定角色、风险可预知且不确定、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与其损害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为一般过失或无过错;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之关键在于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该过错程度的界限应当以风险活动的具体规则、参加者的活动经验和普遍常识为依据参考;活动组织者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即其违反或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组织者身份不同,义务内容应有分别。最后,为使司法活动更准确地把握自甘冒险规则的独有特性,以防与其他制度混淆,本文对该规则与相近的受害人同意制度作了细致比较,主要在于受害人对行为活动的认识能力、对损害后果的认知程度、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意思以及二者适用的领域有别,并提出考量过失相抵制度对自甘冒险案件的适用价值,配合适用的构想以期达到司法所追求的相对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