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的历史变迁与技术创新
【摘要】:
利益是人们从事任何活动的基本动力,企业则是其在一个社会之中自主地实现收益的基本形式,从这种意义上讲,便可以将企业制度理解为相关利益主体,如要素所有者(股东、劳动力)、供应商等,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博弈而达成的利益分配均衡所产生的利益组织形式。自然,这种利益组织形式的性质和特征一方面会受到其所处社会的游戏规则(法律制度等)的约束:另一方面则会受到与企业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力量消长变化的影响。这是因为游戏规则从整体上规定了人们从事相应活动的损益计量标准和原则,必然会促使理性经济人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和增值自己利益的行为方式;而具体到某一个企业之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力量与地位又是有较大差别的,那些力量占优者则会充分利用游戏规则赋予自己的活动空间、权利与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加自己的利益。此举将不可避免地会挤压其他利益主体的获利空间与权利,进而导致那些弱势的利益主体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同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进行博弈,争取自己的权利,相互博弈的结果便有可能逐步在他们之间达到一种均衡状态——为各方所基本接受的利益实现、分配形式,并有可能在一个社会之中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人力资产类型与信息加工模式。但当利益主体的力量及其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偏好发生根本性变化之后,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导致该社会的游戏规则会被彻底修正,从而进一步影响到企业这种牟利方式的组织形式的变化,产生新的企业制度。此种情况便表明企业制度具有内生性特征,并非先哲圣贤所主观设计的产物。这也预示着在很大程度上人们不能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而强制性地推行在某一环境之中取得成功的制度来替代既有的制度;否则,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当然,这并不表明人们只能被动地等待新制度的自发产生、发展,而是完全有可能通过诱致性和强制性两种方式来实现制度的变迁,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需要。
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在不同的国家会有着各具特色的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各国的经济与科技发展成就也有着高低不同的差异,有的国家经济发达,技术进步神速;而有些国家则刚好相反,长期被锁定在落后状态,其内在根源究竟是什么?毕竟,各国的居民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与动力是基本相同的,而且科学也证明了各民族、种族人民的智力发展水平并没有明显的高低差异,自然,产生现实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巨大差异的根源迫切需要人们去探索。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决定技术变迁的基本因素,并且认为西方国家所取得的经济、科技成就完全是制度创新的产物,而不是技术变迁的结果;相反,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是技术决定制度变迁。对于这两种观点,仅从静态的角度看,均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但若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其科学性却值得怀疑。本文与此的不同之处或者说创新之处也就是从质疑这两种观点开始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制度只是相关利益主体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组织形式而已,可想而知,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该社会的各主要利益集团必然会对政策、法律的制订者施加影响,以达到其所制订的游戏规则更有利于增加自身利益之目的。这种情况就必然会导致各主要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博弈,进而就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达到均衡,这种不同的均衡形式就事实上形成了各国各具特色的制度形式,其中也包括企业制度。其根源在于不同国家的主要利益集团的性质、相互之间的力量对比、需求偏好与特征等都有着较大的差异。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其相互博弈的结果有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形式便是各个国家各具特色的企业制度特征与结构。而只有当技术进步与创新成为该社会之中各主要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主要甚至唯一手段时,才会有与之相配套的游戏规则和制度产生,进而推动技术的持续进步。至于技术决定论,其缺陷则比较明显,因为技术只是人们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若没有增加人们利益的可能,就根本不可能有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更别说推动制度变迁了。
本文的创新之处便是依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从主要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
企业制度的变迁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探究产生各国经济、技
术水平差异的根源。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长历史阶段,当一个社会是分利集团占住主导地
位(如皇亲国戚等特权集团)时,他们所制订的游戏规则必然是为其能够更好地控制与瓜分
垄断性利益租服务的。但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更多的人为了增加自己的利益,不得不对特
权集团进行广泛的寻租和给租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分利集团,这种
情况持续的结果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游戏规则的极端不公平,大量资源被浪费在这种寻租和给
租活动之中,致使占有更多的资源而不是从事技术创新成为人们获利的最主要手段。但是,
一个社会所能容纳的分利集团的规模毕竟是有限的,这种约束就迫使更多的人不得不寻求其
他的谋生之道。自然,随着这种集团的不断壮大,必然会迫使其同分利集团进行博弈,扩张
自己的权利与发展空间,以达到逐步限制分利集团的特权、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游戏规则
日益走向公平化之目的。若如此,那么,